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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914241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8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8 條
旨:
內政部核定自 109.08.07  日起實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
)(停車場用地(停三)為社教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案

主    旨:內政部核定「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停車場用地(停三)
          為社教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案,自 109  年 8  月 7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張貼本府及本市蘆洲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
          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點選「最新消息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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