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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824580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2 期 5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8 條
旨:
內政部核定自 109.01.02  日起實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
)(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主    旨:內政部核定「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
          地為機關用地)」案,自 109  年 1  月 2  日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8 條暨內政部 108  年 12 月 3  日內授營中
          字第 1080821170 號函。
公告事項:計畫內容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五股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府
          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各項公告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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