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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4194301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4 期 30-3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3、2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4.10.28  實施「擬定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
【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
、運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第二階段
)」案
主    旨:核定「擬定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
          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
          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第二階段)」案,自 104  年 10 月 28
          日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3、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樹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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