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4 期 30 頁
內政部核定自 104.10.28 實施「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 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 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第二階段)」案
主 旨:內政部核定「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 、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動中心用地)、廣場 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第二階段)」案,自 104 年 10 月 28 日 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樹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