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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4194301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4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8 條
旨:
內政部核定自 104.10.28  實施「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
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
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第二階段)」案
主    旨:內政部核定「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
          、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動中心用地)、廣場
          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第二階段)」案,自 104  年 10 月 28 日
          起實施。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1、28 條。
公告事項:變更計畫詳見計畫書、圖(張貼本府及本市樹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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