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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4158039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11 期 4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9.07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
三重地區)(部分文小用地「文小十一」為機關用地)(配合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設置計畫)」案暨「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
畫(第一階段)(部分文小用地「文小十一」為機關用地)(配合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設置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三重地區)(部分文小用地「文小十
          一」為機關用地)(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設置計畫
          )」案暨「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部分文小用地「文
          小十一」為機關用地)(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設置
          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28 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4  年 9  月 7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04  年 9  月 17 日下午 2  時整假本市三重區公所 5  樓
              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三重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goo.gl/Opksx2,點選「各項公告」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點選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及本市三重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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