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8 期 40 頁
新北市政府自 104.02.17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國小十 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案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 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國小十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30 日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國小十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 」案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國小十 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4 年 2 月 17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訂於 104 年 3 月 9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市新莊區公所 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新莊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新莊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