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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都字第 104025526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8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4.02.17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國小十
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案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
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國小十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30
日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國小十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
          」案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國小十
          三』部分國小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4  年 2  月 17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訂於 104  年 3  月 9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市新莊區公所
              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新莊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新莊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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