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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設字第 1090063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4 期 5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淡水、淡水(竹圍)都市計畫範圍、公有建築物、公
共設施及工程、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及「工業區申請技術服務業、工業
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建築」公告應經新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造執照之區域

主    旨:公告廢止本市淡水、淡水(竹圍)都市計畫範圍、公有建築物、公共設施
          及工程、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及「工業區申請技術服務業、工業產品展
          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建築」公告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造執照之區域,並自即日
          生效。
依    據:本市三重等 20 處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
          階段)書第十七點(或第十八點)(或第十九點)。
公告事項:一、廢止 95 年 8  月 11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505660011  號公告。
          二、廢止 100  年 8  月 10 日北府城設字第 10008125131  號公告。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5
  05660011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北府城設字第 1
  0008125131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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