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淡水、淡水(竹圍)都市計畫範圍、公有建築物、公
共設施及工程、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及「工業區申請技術服務業、工業
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或其他類似用途建築」公告應經新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造執照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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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5
05660011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北府城設字第 1
0008125131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