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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設字第 10718473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1 期 9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廢止林口台地邊坡四周街廓、板橋縣民大道兩側
及新莊老街,經劃設為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
議通過方得申請建造執照之區域

主    旨:公告廢止本市林口台地邊坡四周街廓、板橋縣民大道兩側及新莊老街,經
          劃設為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
          建造執照之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內政部都委會第 678  次
              及第 700  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3
              點。
          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
              階段)案」第 17 點。
          三、「擬定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第 18 點。
公告事項:一、廢止 94 年 8  月 9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405198421  號公告及 99
              年 4  月 27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903428901  號公告。
          二、廢止 95 年 8  月 11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505660011  號公告之公告
              事項二。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4 年 8  月 9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4
  05198421  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9
  03428901  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5 年 8  月 11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5
  05660011  號公告事項二,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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