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11 期 19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6.01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 113 年 6 月 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6 月 7 日至 113 年 7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及本市 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閱覽。 五、本案除變更實施者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12 年 6 月 29 日新 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6781 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六、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 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OVD1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