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721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64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11 期 1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6.01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 113  年 6  月 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6  月 7  日至 113  年 7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及本市
              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閱覽。
          五、本案除變更實施者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12  年 6  月 29 日新
              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6781 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六、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
              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OVD17X。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