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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544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7 期 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5.10  日起實施「0403  地震(土城、中和、八
里、新店、新莊及五股等 14 處)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主    旨:「0403  地震(土城、中和、八里、新店、新莊及五股等 14 處)迅行劃
          定更新地區」自 113  年 5  月 10 日零時起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0403  地震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土城、中和、八里、新店、新莊及五
              股等 14 處)。
          二、公告期間:自 113  年 5  月 10 日起 30 日。
          三、公告地點:
          (一)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中和區公所、八里區公
                所、新店區公所、新莊區公所、五股區公所、刊登本府公報。
          (二)本府都市更新處網站(https://www.uro.ntpc.gov.tw/),點選「
                服務專區」之「劃定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查詢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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