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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528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7 期 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4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5.09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
-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13  年 5  月 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9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5  月 24 日至 113  年 6  月 2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及本市
              板橋區埔墘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埔墘里辦公處閱覽。
          五、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得於本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ujp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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