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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484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6 期 40-4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3、4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於 113.05.23  日辦理「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
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
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案」聽證會

主    旨:「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會訂於 113  年 5  月 23 日
          辦理。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48 條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
          程序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5  月 3  日起至 113  年 5  月 22 日
              ,共計 20 日。
          二、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板橋區公所、板橋區江
              翠里辦公處之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三、聽證會時間及地點:113 年 5  月 23 日下午 2  時 30 分整假新北
              市板橋區永安公園活動中心(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一段 25 號)舉辦
              。
          四、公告內容:詳見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公告
              地點閱覽。
          五、聽證會目的係確保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本案相關資訊及保
              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就爭議
              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提出證據及詢問,無法出席
              者,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亦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請於聽證會
               10 日前將書面意見或資料提交本府,本府將列入聽證紀錄;若於會
              後提供意見者,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參酌,恕不納入本次聽證會議紀錄。聽證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酌,並於審議決定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
              納之理由。
          六、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
              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ux2eu) ,因本案尚在審議
              程序,故其最終仍應以核定發布實施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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