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5 期 23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4.25 日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266 地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二次)新北市永和 區保平段 266 地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266 地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變更(第二次)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266 地號等 16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13 年 4 月 25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之 1 及第 29 條 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266 地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二次)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266 地 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5 月 1 日至 113 年 5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永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永和區保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四、公告內容:詳計畫書、圖。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保平里辦公處閱覽。 五、本案事業計畫之圖面框選處及其說明內容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 本府 104 年 10 月 6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9278 號函、110 年 1 月 7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9124 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六、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得於本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 轉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七、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bossgroup.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