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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32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夏字 第 1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3.26  日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 436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 436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13  年 3  月 2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 436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4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如對本案處分書不服者,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qinglong
              .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漢生里及公館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漢生里及公館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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