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37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282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12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3.15  日起廢止「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
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廢止「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3  月 1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21 日至 113  年 4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二、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
              轉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振義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