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12 期 11-12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3.15 日起廢止「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 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廢止「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3 月 1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21 日至 113 年 4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二、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 轉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振義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