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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241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10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3.08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方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
          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13  年
           3  月 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8  日至 113  年 4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僅同意圖面框選處及其說明內容,其
              餘事項依本府 104  年 2  月 1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1022 號
              函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
              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w/prod
              uct-detail-1806422.html)。
          六、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轄區榮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轄區榮和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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