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10 期 18-19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3.08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方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 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13 年 3 月 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8 日至 113 年 4 月 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僅同意圖面框選處及其說明內容,其 餘事項依本府 104 年 2 月 1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1022 號 函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 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w/prod uct-detail-1806422.html)。 六、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轄區榮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轄區榮和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