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9 期 6-7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2.2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 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2 月 23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1 日至 113 年 3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臨文化路一段路側」及「連接文化路一段至府後街 一巷」現有通路,廢巷示意圖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圖。 四、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得於本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 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 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 is/5c9klu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 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挹秀區里及黃石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本市挹秀區里、黃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 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