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09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184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9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2.2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
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2  月 23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472  地號等 9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3  月 1  日至 113  年 3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臨文化路一段路側」及「連接文化路一段至府後街
              一巷」現有通路,廢巷示意圖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圖。
          四、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得於本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
              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
              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
              is/5c9klu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
              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挹秀區里及黃石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本市挹秀區里、黃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
              新聞紙 3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