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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171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8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2.20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雙鳳段 112
-1  地號及丹鳳段 474  地號等 7  筆(原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主    旨:核定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莊區雙鳳段
           112-1  地號及丹鳳段 474  地號等 7  筆(原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2  月 20 日零時
          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莊區雙鳳段 112-1  地號及丹鳳段 474
              地號等 7  筆(原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2  月 26 日至 113  年 3  月 2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者,
              依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得於本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fengs.mystriki
              ngly.com/。
          五、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本市新莊區雙鳳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新莊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新莊區雙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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