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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05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4 期 9-10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1.17  日實施「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4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
          段 54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1  月 1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4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1  月 26 日至 113  年 2  月 2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
              。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7  月 2  日新北府
              城更字第 1084215533 號核定函及核定計畫書內容為準。
          四、對本次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
              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
              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E
              4pjd0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八勢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
              、本市淡水區八勢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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