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4 期 9-10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1.17 日實施「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4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 段 54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3 年 1 月 1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4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1 月 26 日至 113 年 2 月 2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 。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7 月 2 日新北府 城更字第 1084215533 號核定函及核定計畫書內容為準。 四、對本次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 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 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E 4pjd0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八勢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 、本市淡水區八勢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