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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052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4 期 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3、4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於 113.02.16  日辦理「變更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原 1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汐
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原 1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案」聽證

主    旨: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
          1 地號等 18 筆(原 1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原 1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
          畫案」聽證訂於 113  年 2  月 16 日辦理。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48 條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
          程序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變更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原 13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原 1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自 1
              13  年 1  月 22 日起張貼本府、汐止區公所及有關轄區里辦公處公
              告欄公告至 113  年 2  月 10 日,並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汐止區公所禮堂(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 1  段
              268 號 11 樓)舉辦聽證會。
          二、聽證會目的係確保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本案相關資訊及保
              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就爭議
              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提出證據及詢問,無法出席
              者,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亦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請於聽證會
              前 10 日將書面意見或資料提交本府。聽證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
              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酌,並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三、計畫內容詳見變更事業計畫書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
              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
              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
              reurl.cc/OjL7er) ,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查詢
              ,因本案尚在審議程序,故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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