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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3460047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5 期 1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1.29  日起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樂利段
1015  地號等 6  筆〔原 1015 (部分)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樂利段 1015 地號等 6  筆〔原 1015 (部
          分)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13  年 1  月 29 日起張貼本府及
              土城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第 2  次),並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假員林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土城區員林
              街 15 號)舉辦公聽會。
          二、依「110 年 9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既有案件適用說明」,本案因「調整
              共同負擔適用版本」,須重新辦理自辦公聽會再舉辦公開展覽程序,
              以確保民眾知悉其權益,另依本條例第 22 條規定(略以):「……
              同意比例之審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
              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
              ,撤銷其同意。」,故撤銷同意書,應於公開展覽期滿前,向實施者
              提出撤銷同意並副知本府都市更新處知悉。
          三、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
              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
              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d5eue),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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