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3 期 14-15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3.01.05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國道段 14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 區國道段 14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13 年 1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國道段 14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1 月 12 日至 113 年 2 月 1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 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 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h2wk4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 所、本市中和區嘉慶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中和區嘉慶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