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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2517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2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4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12.2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
「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
          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12 月 28 日零
          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
              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1  月 5  日至 113  年 2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景新段 10 地號土地北側臨接景平路部分」及「景
              德街、景平路 123  巷交叉路口部分」現有通路,廢止示意圖詳見本
              案計畫書、圖。
          四、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
              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guepq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
          所、本市中和區秀士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中和區秀士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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