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2 期 18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12.2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 「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 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12 月 28 日零 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等 8 筆(原 6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 63 地號 等 8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3 年 1 月 5 日至 113 年 2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景新段 10 地號土地北側臨接景平路部分」及「景 德街、景平路 123 巷交叉路口部分」現有通路,廢止示意圖詳見本 案計畫書、圖。 四、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 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guepq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 所、本市中和區秀士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中和區秀士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