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9 期 23-24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11.21 日起實施「變更(第二次)新北市土城區 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3 筆(原 4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二次)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 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3 筆(原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 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二次)新北 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3 筆(原 4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二次)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 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3 筆(原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並自 112 年 11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3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 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二次)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 埤段 320-99 地號等 3 筆(原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及「變更(第二次)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 -99 地號等 3 筆(原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11 月 30 日至 112 年 12 月 2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5 年 4 月 11 日新北府城 更字第 1053412595 號函、107 年 8 月 6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 3536703 號函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案變更(第二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第二次)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 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 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pse.is/568 lsy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 市土城區公所、本市土城區柑林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土城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土城區柑林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