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8 期 19-20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11.16 日起實生效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 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二式、圖二式
主 旨:核定實施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 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二式,並自 112 年 11 月 16 日零時起生 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4 53 地號等 2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11 月 24 日至 112 年 12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新生路 118 巷、新生路 173 巷、新生路 138 巷、新生路 193 巷、新生路 138 巷 3 弄、新生路 118 巷 3 弄、新生路 138 巷 1 弄、新生路 118 巷 1 弄、新生路 193 巷 2 弄、新生路 173 巷 2 弄、新生路 193 巷 4 弄、新生路 193 巷 6 弄、新生路 147 巷 6 弄、新生路及部分無名之現有巷 」現有巷道,另涉及新生溝改道作業,改道後往南銜接至保安路,廢 巷改道示意圖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 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 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二式,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 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 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hh e.com.tw/tw/casesCity。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新生里、下溪里及大同里辦 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永和 區新生里、下溪里及大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