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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215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5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10.31  日起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464 地號等 9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464  地號等 9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12  年 10 月 31 日起張貼本府及
              永和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第 2  次),並於並於 11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市民活動中心(
              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 431  號 2  樓)舉辦公聽會。
          二、依「110 年 9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既有案件適用說明」,本案因「調整
              共同負擔適用版本」,須重新辦理自辦公聽會再舉辦公開展覽程序,
              以確保民眾知悉其權益,另依前開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規定(略以
              ):「……同意比例之審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
              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
              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故撤銷同意書,應於公開展覽期滿
              前,向實施者提出撤銷同意並副知本府都市更新處知悉。
          三、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
              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lurl.cc/BUp8
              b4),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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