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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209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4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9.2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8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
市土城區沛陂段 8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全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沛
          陂段 8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
          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8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二式、圖,並自 112  年 9  月 2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8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82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10 月 6  日至 112  年 11 月 4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知悉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
              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abgree
              n100.com。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土城區公所、本市土城區沛陂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土城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土城區沛陂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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