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秋字第 11 期 20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9.12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22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 22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22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 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22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22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9 月 12 日零時起生 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22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 122 地號等 1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9 月 18 日至 112 年 10 月 1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潭興街 107 巷 21 弄」(部分)現有通路,廢止 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 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 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ntura.org. tw/1617157102-0.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 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樹林區公所、本市樹林區文林里及毗鄰轄區潭底 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樹林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樹林區文林里及毗鄰轄區潭底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