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241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678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秋字第 1 期 2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6.30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
          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
          、計畫圖,並自 112  年 6  月 30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0 地號等 30 筆(原 24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7  月 10 日至 112  年 8  月 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現有通路,廢止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OVD17
              X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