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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630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12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53、54、57、60、62、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2.06.16  日起「變更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生效

主    旨:公告核定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
          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12  年 6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之 1  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3  月 28 日新北府城
              更字第 1084212625 號函核定事業計畫及核定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6  月 22 日至 112  年 7  月 21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
              方式有不服時,請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
              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
              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貴公司對本案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
              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
              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
              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ntura.org.tw/default.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
              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蘆洲區公所、本市蘆洲區樹德
              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蘆洲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蘆洲區樹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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