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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53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8 期 10-1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於 112.06.21  日舉辦「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仁愛段 469-1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聽證

主    旨:高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仁愛段 469
          -1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聽證訂於 112  年 6  月 2
          1 日辦理。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
          點」。
公告事項:一、「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仁愛段 469-1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計畫書、圖自 112  年 6  月 1  日起張貼本府、永和區公
              所及有關轄區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至 112  年 6  月 20 日,並於 1
              12  年 6  月 21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永和區文化下溪市民
              活動中心(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三段 2  之 1  號 2  樓研習教室)
              舉辦聽證會。
          二、聽證會目的係確保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本案相關資訊及保
              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就爭議
              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提出證據及詢問,無法出席
              者,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亦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請於聽證會
               10 日前將書面意見或資料提交本府(隨文檢送發言單 1  份,委託
              書範本可自行至本府都市更新處網站下載),本府將列入聽證紀錄。
              聽證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酌,並
              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三、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b7OvbE) ,
              因本案尚在審議程序,故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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