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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442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5 期 17-1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2.05.04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信
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
區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永邑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永和區
          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永
          和區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
          式、圖,並自 112  年 5  月 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
          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5  月 19 日至 112  年 6  月 1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9  年 11 月 26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3480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後 10 日
              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1.cc
              /mlA0N7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信義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永和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永和區信義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
              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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