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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317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 期 10-11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9.22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第 2  次)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主    旨:核定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 2  次)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9  月 2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9  月 28 日至 112  年 10 月 2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
              。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3  年 8  月 5  日北府城
              更字第 1033417701 號核定函及 108  年 9  月 12 日新北府城更字
              第 1084218402 號函第 1  次變更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次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
              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
              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W
              G5Gx7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長安里及毗鄰轄區香丘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長安里及毗鄰轄區香丘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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