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 期 10-11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9.22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第 2 次)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主 旨:核定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 2 次)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9 月 2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板橋區中山段 265 地號等 4 筆(原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9 月 28 日至 112 年 10 月 2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 。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3 年 8 月 5 日北府城 更字第 1033417701 號核定函及 108 年 9 月 12 日新北府城更字 第 1084218402 號函第 1 次變更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次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 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 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W G5Gx7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長安里及毗鄰轄區香丘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長安里及毗鄰轄區香丘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