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82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2461130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第 9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2.16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
段 130  地號等 5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
審議案」

主    旨:核定宸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130  地號等 5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
          議案」(下稱本案)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2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130  地號等 5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3  月 1  日至 112  年 3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
              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
              om.tw/product-detail-1806427.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
              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港嘴里
              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港嘴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及刊登新聞紙 3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