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第 9 期 14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2.16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 段 130 地號等 5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 審議案」
主 旨:核定宸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130 地號等 5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 議案」(下稱本案)計畫書、圖,並自 112 年 2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130 地號等 5 筆(原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3 月 1 日至 112 年 3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 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 om.tw/product-detail-1806427.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 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港嘴里 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港嘴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及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