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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8518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 第 3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33、4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1.12.2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
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
「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
          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並自 111  年 12 月 28 日零時起生
          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
              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1  月 3  日至 112  年 2  月 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
              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
              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Y
              dXKp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新莊區公所、本市新莊區中原里及毗鄰轄區中隆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莊區中原里及毗鄰轄區中隆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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