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 第 3 期 16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1.12.2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 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 「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 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二式、圖,並自 111 年 12 月 28 日零時起生 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副都 心段六小段 50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2 年 1 月 3 日至 112 年 2 月 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 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 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二式、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Y dXKp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新莊區公所、本市新莊區中原里及毗鄰轄區中隆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莊區中原里及毗鄰轄區中隆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