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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8503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春字 第 3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1.12.27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06 地號等 2  筆(原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土城區沛
          陂段 106  地號等 2  筆(原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11  年 12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06  地號等 2  筆(原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12 月 31 日至 112  年 1  月 2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12 月 20 日新北府城
              更字第 1084222225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
              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
              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
              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bes.com.tw/serv-indust
              rial-ai.php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
              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本市土城區沛陂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土城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土城區沛陂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及
              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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