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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8489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13 期 38-3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12.16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中和區板南段 61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板南置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中和
          區板南段 61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11  年 12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中和區板南段 61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 111  年 12 月 22 日至 112  年 1  月 2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21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870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有關變更事業計畫部分,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
              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
              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
              部)提起訴願。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LX61o
              a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中和區公所、本市中和區中原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中和區中原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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