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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845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13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12.16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
二崁小段 143-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
          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43-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
          書、圖,並自 111  年 12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43-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12 月 26 日至 112  年 1  月 24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
              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
              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
              w/product-detail-2617017.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松翠里及毗
              鄰松柏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松翠里及毗鄰松柏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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