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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8245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5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10.28  日起第 2  次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
區復興段 452  地號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第 2  次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復興段 452  地號 1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11  年 10 月 28 日起張貼本府及
              新莊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11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裕民行政大樓禮堂(新北市新莊區裕民街 136  號 6
              樓)舉辦公聽會。
          二、本案因更換實施者及調整「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
              擔項目及金額基準」適用版本,故辦理第 2  次公開展覽。
          三、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
              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
              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fds-archi.com/
              urban-2-2/),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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