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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803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秋字 第 11 期 10-1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9.02 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錦和段 2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
          錦和段 2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11  年 9  月 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以下簡稱本
              條例)。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
              業計畫報核日為 103  年 4  月 30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
              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錦和段 2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9  月 8  日至 111  年 10 月 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apexer.c
              om.tw/link/#tab-id-5。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
              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本市中和區錦中里及毗鄰碧河里辦
              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中和區錦中里及毗鄰碧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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