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秋字 第 11 期 10-11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9.02 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錦和段 2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 錦和段 2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11 年 9 月 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以下簡稱本 條例)。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 業計畫報核日為 103 年 4 月 30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 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錦和段 25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9 月 8 日至 111 年 10 月 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apexer.c om.tw/link/#tab-id-5。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 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本市中和區錦中里及毗鄰碧河里辦 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中和區錦中里及毗鄰碧河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