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秋字 第 5 期 21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7.26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4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
主 旨:核定實施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店 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4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 計審議案」計畫書、圖,並自 111 年 7 月 2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43 筆(原 21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8 月 2 日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寶元路二段 1 巷」現有通路,廢巷示意圖詳見本 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top-formos a.com.tw/index.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 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寶福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本市新店區寶福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