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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782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秋字 第 5 期 2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7.26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4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

主    旨:核定實施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店
          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4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
          計審議案」計畫書、圖,並自 111  年 7  月 2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43 筆(原 21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8  月 2  日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寶元路二段 1  巷」現有通路,廢巷示意圖詳見本
              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top-formos
              a.com.tw/index.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
              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寶福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本市新店區寶福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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