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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7478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夏字 第 5 期 13-1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11.05.05  日起公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
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 2  次)」及「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第 2  次)」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計
              畫報核日為 96 年 5  月 14 日,並於 101  年 1  月 11 日核定在
              案,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第 2  次)、圖及變更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書自 111  年 5  月 5  日起張貼本府及永和區公所公告欄
              公開展覽(第 2  次)30  日,並於 11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
              時整假本府都市更新處 2  樓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2  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次公聽會採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
              理,針對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請先下載思科視訊軟體(Cisco Webex
              Meetings,其操作說明詳附件),並於會議開始前以實際姓名加入會
              議(會議號: 25194544979、會議密碼:0518),以利會議進行及紀
              錄,另會議係採登記制發言,參與視訊會議且欲發言者,請於會議開
              始前 20 分鐘先加入會議並向線上會議管理員(本府都市更新處)登
              記;參加實體會議者,請佩戴口罩,另如有發燒或咳嗽等情形,請勿
              參加實體會議,並配合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安排與會所有權人
              及相關權利人依序分批入場。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第 2  次)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可
              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s://youdraw.com.tw/portfol
              io-item/),其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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