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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7379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夏字第 2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4.1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52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佳元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文
          化段 52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11  年 4  月 1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52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4  月 20 日至 111  年 5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
              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
              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
              .com.tw/product-detail-2757898.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
              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埤墘
              里及毗鄰轄區莊敬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埤墘里及毗鄰轄區莊敬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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