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夏字第 2 期 20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4.1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52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佳元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文 化段 52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11 年 4 月 1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52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4 月 20 日至 111 年 5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 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 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 .com.tw/product-detail-2757898.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 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埤墘 里及毗鄰轄區莊敬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埤墘里及毗鄰轄區莊敬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