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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146700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4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2、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1.01.14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智興段 28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智興段 28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主    旨:核定實施北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智
          興段 28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
          智興段 28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計畫書、圖,並
          自 111  年 1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第 54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
          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智興段 28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智興段 281  地號等 17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1  月 21 日至 111  年 2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大同路 2  段 262  巷」、「大同路 2  段 262
              巷 2  弄」及「大同路 2  段 272  巷(部分)」現有巷道,廢巷示
              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
              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
              行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zyGk1
              V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汐止區公所、本市汐止區大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汐止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汐止區大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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