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 期 46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12.30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運校段 505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沛陂段 754-4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計 61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運校段 505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沛陂段 754-4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計 61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運 校段 505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沛陂段 754-4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計 6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運校段 505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沛陂段 754-4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計 61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0 年 12 月 30 日零 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運校段 505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沛 陂段 754-4 地號等 2 筆土地(共計 6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運校段 505 地號等 59 筆土地及沛陂 段 754-4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1 年 1 月 7 日至 111 年 2 月 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 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 行政訴訟。 四、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hhe.com.tw/ tw/casesCity。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 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本市土城區頂埔里里辦公處及土城區沛陂里 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 、本市土城區頂埔里里辦公處及土城區沛陂里里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