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213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6447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14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於 111.01.10  日辦理「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
號等 2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 2  次聽證

主    旨: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2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 2  次聽證
          訂於 111  年 1  月 10 日辦理。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
          點」。
公告事項:一、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23 筆(原 21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自 110  年 12 月 21 日起張貼本府、新
              店區公所及有關轄區里辦公處公告至 111  年 1  月 9  日,並於 1
              11  年 1  月 1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本府 28 樓都委會會議室(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舉辦第 2  次聽證會。
          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
              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
              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
              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聽證程序。
          三、聽證會目的係確保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本案相關資訊及保
              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就爭議
              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提出證據及詢問,無法出席
              者,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亦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請於會前將
              書面意見或資料提交本府;若於會後提供意見者,本府將彙整後提供
              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參酌,恕不納入本次聽證會議紀錄
              。聽證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酌,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四、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
              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http://www.top-formosa.com.tw/index.
              html),因本案尚在審議程序,故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
              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