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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641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14 期 21-22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2、33、48、53、57、60、62、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0.12.1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
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豐瑞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
          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
          畫書、圖,並自 110  年 12 月 1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
              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2 月 24 日至 111  年 1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請分依
              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
              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
              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
              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
              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zhong
              hua.com.tw/caseslist.php。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谷王里及毗鄰轄區
              中興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
              、本市三重區谷王里及毗鄰轄區中興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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