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14 期 21-22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10.12.1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 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豐瑞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 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 畫書、圖,並自 110 年 12 月 1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8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都市設計審議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5 4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2 月 24 日至 111 年 1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請分依 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 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 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 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 本府,由本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zhong hua.com.tw/caseslist.php。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谷王里及毗鄰轄區 中興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 、本市三重區谷王里及毗鄰轄區中興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