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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634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10 期 7-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11.27  日實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1401 
地號等 4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
          福段 1401 地號等 4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
          10  年 11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
              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97 年 9  月 25 日申
              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0  年 7  月 4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
              施者於 103  年 7  月 30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暨其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1401 地號等 49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2 月 6  日至 111  年 1  月 4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10  年 11 月 27 日至 112
              年 11 月 26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因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
              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
              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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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bossgroup.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中溪里里辦
              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本市永和區中溪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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