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3 期 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權 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中明德路 109 巷 與大豐路 41 巷退縮供車行使用及明德路側基地內現有通路供道路使用部 分,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主 旨:「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案臨明德路 109 巷與大豐路 41 巷退縮供車行使用及明德路側基地內現有通路供道路使用,適用「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 依 據:本府 110 年 10 月 7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61375 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旨揭臨明德路 109 巷與大豐路 41 巷退縮供車行使用及明德路側基地內 現有通路供道路使用部分,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2 款(略以):「車道……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