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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6137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3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3、57、60、62、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10.10.08  日起核定「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
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1  次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

主    旨:核定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 1  次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
          「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0  年 10 月 8  日零時起生效
          。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第 2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1  次)新北市新店區
              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依同條例第 22 條規定徵求同意及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
              之本條例第 33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本案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實施之本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
              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
              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48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本案除變更部分外
              ,其餘事項依本府 107  年 6  月 2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520
              5 號函、109 年 3  月 4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1633 號函及核
              定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0 月 14 日至 110  年 11 月 12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
              請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
              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其
              餘內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
              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本府,由本
              府層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
              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
              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w
              anmon.com/minchuang.htm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明德里辦公處閱覽
              。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店區明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
              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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